中國科協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科協所屬全國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科協辦函學字〔2016〕246號
2018-06-27 15:19
各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
《中國科協所屬全國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已經中國科協黨組、書記處領導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試行期間,中國科協將根據國家關于社會團體管理的最新規定適時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中國科協辦公廳
2016年10月14日
中國科協所屬全國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試行)
為貫徹落實《科協系統深化改革實施方案》,指導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簡稱“全國學會”)進一步加強分支機構管理,規范全國學會分支機構活動,激發全國學會分支機構活力,推動全國學會分支機構發展,更好地發揮其在全國學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依據國家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分支機構是全國學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本學會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是全國學會的組織基礎。
第二條 全國學會的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
第三條 全國學會的分支機構名稱前應當冠以全國學會的全稱,不得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四條 分支機構接受全國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全國學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二、基本原則
第五條 分支機構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發展理念。全國學會應圍繞國家重大戰略部署、科技發展趨勢、學科發展需求及自身工作需要等開展分支機構設立、調整工作。
(二)依章依規管理。全國學會設立、變更和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經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充分醞釀討論,履行民主程序通過,以會議紀要形式記錄在案。學會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
(三)明確學會法人主體。全國學會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全國學會承擔。
三、日常管理
第六條 全國學會須認真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制定科學合理的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和考核評估體系,明確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撤銷等條件和程序,及時準確把握分支機構工作情況。
第七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名稱規范,不與已設立的分支機構業務范圍、名稱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學術帶頭人和一定規模的專家學者群體;
(三)有符合全國學會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
(四)能在授權范圍內獨立開展相應的業務活動;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對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八條 全國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和人員組成。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公務員、參公管理人員、軍人等兼任全國學會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按有關干部人事管理規定進行審批。
第九條 全國學會不得將其分支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不得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
第十條 全國學會應將分支機構的財務、賬戶納入本會統一管理。分支機構不得開設銀行基本賬戶。以分支機構名義舉辦的會議、展覽、培訓等各類活動所發生的經費往來,必須納入學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不得進入其他單位或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 未經全國學會授權或者批準,其分支機構不得與其他民事主體開展合作活動。
第十二條 有條件的全國學會分支機構可以成立黨的基層組織,歸學會黨組織領導。
第十三條 全國學會要積極支持分支機構的能力提升和創新發展,鼓勵分支機構結合自身特點開展活動。
四、監督處罰
第十四條 全國學會應及時將分支機構情況及調整變化情況向中國科協報備并向社會公布。中國科協將適時向社會公開所屬全國學會分支機構的簡介、負責人、住所、設立程序、活動內容等基本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全國學會要加大對所屬分支機構的監管力度,建立“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對違法、違規開展活動的分支機構,視情節輕重,可采取警示告誡談話、責令整改、撤換主要負責人、暫停其活動等措施進行糾正;對不能按要求糾正的分支機構可按學會有關規定進行撤銷。
第十六條 中國科協將全國學會分支機構管理情況納入全國學會考核評價指標體系,依據《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對分支機構管理混亂、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全國學會,給予限期整改、警告或撤銷中國科協團體會員資格等處罰。
第十七條 全國學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各自的管理辦法。全國學會代表機構可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科協學會學術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國家社會組織管理局。